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志邦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金涛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善泉,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诺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昊。申请执行人江阴志邦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诺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澄周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苏州诺森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志邦毛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871.5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其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870元由被执行人苏州诺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3871.5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澄周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