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执字第00713号

杨晓群与高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群,高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713号

申请人:杨晓群。

被执行人:高厚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厚明收入伍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