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713号
申请人:杨晓群。
被执行人:高厚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厚明收入伍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