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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813-1号

吕学美与张茹萍、临朐天汇生物助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学美,张茹萍,临朐天汇生物助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13-1号原告吕学美。被告张茹萍。被告临朐天汇生物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朐山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茹萍,职务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孙福浩、曾宪芳自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朐县山旺路241号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02××76号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