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邓永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同生,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谭庄镇冯庄村三组,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601232919。被执行人王建厂,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谭庄镇冯庄村四组,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008152950。被执行人冯治华,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谭庄镇冯庄村,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606222971。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与王同生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本院又查找不到三被执行人可以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商民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