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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497号

杨某甲与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497号

原告:杨某甲,女,生于2005年2月12日.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杨某甲的父亲),男,生于1976年4月6日。

被告:邢某某(杨某甲的母亲),女,生于1984年2月1日。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甲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