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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504号

高某与牛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牛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上诉人牛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解除事实婚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某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此申请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牛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一璠

审判员  雷园园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