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上诉人牛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解除事实婚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某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此申请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牛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一璠
审判员 雷园园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