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余天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东红。委托代理人胡亚林,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惠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峰。委托代理人郝玲玲。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17时22分,何惠明驾驶林亚军所有的牌号为苏EQXX**轿车沿沪渝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沪渝高速南侧25.5K嘉松上匝道处,驶入导流线漆划路面超车时,与沿沪渝高速南侧嘉松上匝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唐雷所有的牌号为沪D1XX**轿车的党东红发生碰撞。党东红车辆被撞后又与道路中心隔离带及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驾驶贾淑云所有的牌号为鲁KAXX**小型轿车的位明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何惠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党东红、位明不负事故责任。党东红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3,840.90元,住院天数88天。2014年10月10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党东红所受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作出鉴定:党东红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构成XXX伤残,损伤后的休息时限135日、营养时限60日、护理时限60日。党东红系非农业户口。党东红另因本次事故花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2,300元、车辆修理费53,934元、评估费1,570元、停车费160元、牵引清障施救费1,7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党东红遂诉诸法院,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6,000元。请求法院确认党东红损失如下:医疗费33,87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10元、残疾生活辅助具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43,851元×20年×0.1)、误工费73,756元、护理费2,400元(每天40元计算60天)、营养费2,400元(每天40元计算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交通费1,165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车辆修理费53,934元、评估费1,570元、停车费160元、牵引清障施救费2,600元;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出部分由何惠明赔偿。原审另查明,何惠明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包括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自2014年1月8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7日二十四时止。位明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何惠明应按全部责任赔偿党东红的损失。另因何惠明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及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付责任。位明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按党东红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上述责任限额的损失,由何惠明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党东红实际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系治疗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党东红已提供相应依据,法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党东红的主张过高,应按20元每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为1,760元;3、残疾赔偿金,党东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依据,予以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党东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5、护理费,党东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6、营养费,党东红的主张过高,根据其伤势,可按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确认为1,800元;7、车辆修理费、评估费、停车费、牵引清障施救费,党东红已提供相应依据,予以支持;8、误工费,党东红已提供相应依据,予以支持;9、鉴定费,党东红已提供相应依据,予以支持;10、交通费,党东红的主张过高,根据其就诊次数,法院酌定为1,000元;11、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党东红已提供相应依据,予以支持;12、律师代理费,也是本起事故给党东红造成的实际损失,应适当赔偿,酌定为3,000元。上述各赔偿项目金额总计272,622.90元,其中属交强险范围为122,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属无责交强险范围为11,100元,应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余款139,522.90元中132,992.90元属商业三者险范围,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余款党东红仅要求何惠明赔偿5,860元于法无悖,予以认可。由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党东红122,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党东红132,992.90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无责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党东红11,100元;
四、何惠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党东红5,860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党东红医药费中21,320元的特需费用不予认可。党东红的实际伤情无需产生大金额的特需费用,正常治疗即可,该项费用属于扩大损失,故请求改判由党东红自行承担。原审判决中认定党东红的误工费为73,75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党东红车辆维修费53,934元超过其公司定损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进行重新认定。同时,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12,100元。
被上诉人党东红答辩称:医药费21,320元不是特需费用,党东红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其本人是空乘人员,该工作对身体要求有特殊性,为此党东红受伤后接受了高压氧仓的保守治疗,而没有做手术,如果做手术费用会高于目前已经产生的医药费。我方原审中提供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误工费计算依据,调休的起始时间计算表,党东红的实际误工期限是5月17日至8月17日,原审法院也是按照三个月计算误工费的。关于车辆损失费,事发后党东红的车辆被交警部门送至停车场,交警部门委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评估车损的,交警部门要求修理厂进行维修,我方提供了维修的发票。一审中上诉人未对车损提出异议,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上诉人二审提出车损问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于医疗费、车辆维修费请求本院维持原审判决。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100元,同意由党东红个人承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少赔付的1,000元。被上诉人何惠明未作答辩。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书面答辩,要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医疗费,党东红为主张医疗费损失,提供了病历及发票,该项费用为党东红实际支出,同时,根据党东红的伤情,原审法院就该费用所作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车辆损失费,该费用有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为证,太平洋保险公司虽然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供车辆查勘定损表,但该表系太平洋保险公司单方面制作,党东红对此并不认可,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定的车辆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党东红原审中提供了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该误工证明对于党东红受伤后使用调休折抵病假的情况及造成的具体工资差额进行了说明,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党东红的误工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多承担1,000元的意见,因党东红表示其自愿承担该损失,故对该金额,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党东红131,99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25元,由党东红负担人民币35.50元,何惠明负担人民币2,68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9.8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姚 敏
审判员 王屹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