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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945号

李艳辉与张玉良、张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艳辉,张玉良,张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945号

原告:李艳辉,男。

委托代理人:朱玉忠,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良,男。

被告:张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辉与被告张玉良、张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辉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良、张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辉以与被告张玉良、张志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张玉良、张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辉撤回对被告张玉良、张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李艳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洪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