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945号
原告:李艳辉,男。
委托代理人:朱玉忠,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良,男。
被告:张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辉与被告张玉良、张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辉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良、张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辉以与被告张玉良、张志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张玉良、张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辉撤回对被告张玉良、张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李艳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洪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