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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468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与魏知法、魏生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魏知法,魏生民,柳治典,位云贵,位合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4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孙维华,行长。

被执行人:魏知法,男,农民。

被执行人:魏生民,男,农民。

被执行人:柳治典,男,农民。

被执行人:位云贵,男,农民。

被执行人:位合庆,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知法、魏生民、柳治典、位云贵、位合庆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魏知法之妻刘俊霞名下有银行存款35929.83元,该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知法之妻刘俊霞(身份证号码:××)名下银行存款35929.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