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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820-2号

张春香与孙福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春香,孙福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20-2号原告张春香。被告孙福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小区石门路西首。负责人张克国,经理。案外人王正。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孙福芹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王正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正自愿以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王正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