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55号
原告:陈某,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长泓附裁判文书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