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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080-1号

查四你与谢传洪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查四你,谢传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查四你,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谢传洪,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郊执字第00080号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谢传洪银行存款8800元,现因被执行人谢传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传洪银行存款8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兴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