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查四你,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谢传洪,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郊执字第00080号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谢传洪银行存款8800元,现因被执行人谢传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传洪银行存款8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兴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