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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950号

姜利与罗英均,林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利,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英均,林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950号原告姜利,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石坝老街24号,注册号500103000082244。法定代表人罗英均,董事长。被告罗英均,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林欣,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利与被告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英均、林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利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