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48号原告张学忠,男,汉族,1949年6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中,上蔡县蔡都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原告张学忠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6日对其种植的花木进行登记《上蔡县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登记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学忠以该案正在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学忠以该案正在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1、中止本案诉讼。2、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刘惠民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