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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非诉执字第3号

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玉田、菅文娟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玉田,菅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非诉执字第3号申请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苑县县城光明街兴贸路003号。法定代表人冉新社,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杨玉田。被申请人菅文娟。经审查,

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闫建民

审判员  蒋艳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成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