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倪火林,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郑聪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兆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中兴工业区5号,组织机构代码05233089-6。 法定代表人宋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倪火林与被告泉州兆录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兆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火林的委托代理人郑聪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兆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火林诉称:2014年7月-9月,被告向原告购买面衬226034元。后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兆录公司立即支付倪火林货款226034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兆录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倪火林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欠条、送货单,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2.裁决书,证明江琴琴、郑志明等系被告员工。 被告兆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及提供证据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原告的证明对象均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对主要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7月7日、8月25日,江琴琴代表被告分别结欠原告货款81100元、19300元。同年9月-11月,被告收到原告价值125634元的货物。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26034元。后被告未还款。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倪火林与兆录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有效。双方结欠货款后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兆录公司在倪火林合理催告后,未依约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支付原告尚欠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兆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泉州兆录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倪火林货款22603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内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1元,由被告泉州兆录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卓立
代理
审判员 许珊妹
人民陪审员 林康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鹤鹤 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