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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辖终字第0136号

孙雅妍与管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飞飞,孙雅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飞飞,女,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雅妍,女,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

上诉人管飞飞因与被上诉人孙雅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辖初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2年5月7日,管飞飞向孙雅妍出具一份借条,管飞飞向孙雅妍借款100000元,因管飞飞未还款,孙雅妍遂来该院起诉,要求管飞飞归还借款等。原审法院另查明,管飞飞的户籍所在地在山东省郯城县,管飞飞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管飞飞的经常居住地在江阴市,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管飞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管飞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飞飞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本案应该由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管飞飞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管飞飞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杨文海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