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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189号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189号原告王玥明,居民。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郑帆,总经理。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26号。负责人曾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于德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