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1217号。法定代表人付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富,男,1989年11月17日生,职工,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委托代理人吴书明,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委托代理人吴书明,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书明,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会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书明,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朝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被告王朝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书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8月2日9时20分许,被告王朝富驾驶京G×××××(临时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庆淄路由北向南行至62KM+600M处时,与对行的张某驾驶的鲁M×××××自卸低速货车肇事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成英驾驶的鲁M×××××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朝富、张某受伤,三车受损。此事故经惠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朝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张成英无事故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
被告王朝富、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辩称,依法处理。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王朝富驾驶的京G×××××(临时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运输,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又委托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运输,王朝富是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工,系职务行为。根据运输合同约定,损失应由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然后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依法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外,该事故还有另一伤者,应合理分担。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价格鉴定书一份,车损为63250元;鉴定费单据一张,计款2780元,欲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情况。3、交通事故鉴定费单据一张,计款3000元;清障费单据一张,计款430元;拖车费单据一张,计款360元;施救费单据一张,计款3720元,欲证明原告支出的各项费用。经质证,各被告均对1号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委托,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3号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朝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对3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数额过高,请求法庭酌情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情况。经质证,各当事人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确认为有效证据。2号证据系原告单方委托,且被告保险公司已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认可。3号证据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正常、合理支出,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系本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内容真实,各当事人均无异议,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8月2日9时20分许,被告王朝富驾驶京G×××××(临时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庆淄路由北向南行至62KM+600M处时,与对行的张某驾驶的鲁M×××××自卸低速货车肇事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成英驾驶的鲁M×××××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朝富、张某受伤,三车受损。此事故经惠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朝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张成英无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王朝富驾驶的京G×××××(临时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运输,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又委托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运输,王朝富是北京安瑞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工,系职务行为。庭审中,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原告的损失。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结论为:鲁M×××××车辆损失评估价值为47450元。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财产损失47450元,评估费2780元,清障费430元,施救费3720元,拖车费3600元,交通事故鉴定费3000元,共计60980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朝富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安全驾驶,三项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张成英无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首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庭审中,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承担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放弃对张某驾驶的鲁M×××××自卸低速货车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偿的请求权。故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88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仁会
审 判 员 田道岐
人民陪审员 任 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磊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