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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丘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丘某某,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康某某,女,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林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