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将少民初字第99号

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池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少民初字第99号原告池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本案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汤燕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