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02号
申请执行人:邹有苗,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程天赐,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杨红,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天赐、杨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天赐、杨红向申请人邹有苗支付23888.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58.00元,但被执行人程天赐、杨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BJ60**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程天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程天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J60**小型汽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