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荣。被执行人周青运。被执行人刘方会,系周青运之妻。张小荣与周青运、刘方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周青运、刘方会欠张小荣8.3万元,约期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余款5.3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若周青运、刘方会逾期不付,张小荣可就下余全部欠款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瓒
审 判 员 蔡明义
审 判 员 沈华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