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48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昆明市护国路**。
法定代表人:李大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娟、张德利,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杰,男,瑶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西山区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陈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地址及电话向被告陈杰送达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曾莉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云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