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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070号

刘兵先、吕玉红与王方军、张敬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兵先,吕玉红,王方军,张敬永,山东力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070号

申请执行人:刘兵先。

申请执行人:吕玉红。被

申请执行人:王方军。被

申请执行人:张敬永。被

申请执行人:山东力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荣,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莱城刑初字第5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09485.56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王印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