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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221号

李文斌、成都雍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斌,成都雍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斌,男,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成都雍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白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李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雍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88649.3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所有的4套车库用房,但暂无法处置。另提供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找代二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查封财产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赵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