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执字第55号

农定海与李莲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定海,李莲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农定海

被执行人:李莲翠本院在执行农定海申请执行李莲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又没能提供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终本,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世健

审判员  凌积坚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