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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80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姜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姜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

被执行人:姜淑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淑英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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