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
被执行人:姜淑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淑英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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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姜淑英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
被执行人:姜淑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淑英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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