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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执字4号

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4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春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巍。委托代理人施丽娟。被执行人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85798.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68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有斌

审 判 员  林 星

代理

审判员  高慧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