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24号罪犯彭贺林,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方正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蚌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贺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9年5月1日止),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彭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贺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