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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少民初字第81号

庄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庄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少民初字第81号原告庄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汤燕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