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爱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胜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欠其货款1209695元而引发纠纷,故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1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吕俊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