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陕西家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兆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少荣,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家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家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眉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存款230000元,并提交保证金69000元和其法定代表人王兆荣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111号房产(房产证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眉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存款230000元;
二、查封、冻结原告陕西家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荣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11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1025110014-15-1-xx:**'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晓凤
代理
审判员 铁文静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