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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995号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11月4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镇。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9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早阳镇。案由:离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亚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