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杨连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河南七信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志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河南七信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志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志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清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