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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99号

杨连志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河南七信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连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河南七信茶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杨连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河南七信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志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河南七信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志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志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清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