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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诉保字第37号

申请人张露平、王恩皓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五四村新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露平;王恩皓;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五四村新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诉保字第37号 申请人张露平,女,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申请人王恩皓,男,汉族,2013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露平,女,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五四村新辉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修吉,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露平、王恩皓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五四村新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露平、王恩皓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五四村新辉村民小组价值1608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露平、王恩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五四村新辉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雯

审 判 员  易珈羽

人民陪审员  箫功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罗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