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林振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灿,男,汉族。被告李琼,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兴与被告陈平灿、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兴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平灿、李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林振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屠聪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 爱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