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晋执字第1722-1号 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383173-1,住所地晋江市迎宾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经勤,中共晋江市深沪镇委员会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超,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副主任。 被执行人林少源,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黄燕燕,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少源、黄燕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固
审 判 员 寿华杰
代理
审判员 施艳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文斌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