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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40号

上海市徐汇区贡品轩小笼馆诉马传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徐汇区贡品轩小笼馆,马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贡品轩小笼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传云。

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贡品轩小笼馆因与被上诉人马传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马传云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贡品轩小笼馆同意被上诉人马传云撤回起诉,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马传云申请撤回起诉以及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贡品轩小笼馆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马传云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贡品轩小笼馆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贡品轩小笼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鸿

代理

审判员  叶佳

代理

审判员  顾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