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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837号

朱卫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卫军,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秀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军,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富,经理。被执行人陈秀银,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关于朱卫军与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秀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50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执行人朱卫军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3%股权由陈秀银变更至朱卫军名下的工商登记,陈秀银应予以配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秀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曾以(2014)延民初字第50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陈秀银名下在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3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解除对陈秀银名下在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30万元的冻结。并将陈秀银所持有的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中的3%强制过户至朱卫军名下。申请执行人朱卫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笑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