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37号
申请执行人:施鲁涛,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施志鹏,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施鲁涛与被执行人施志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施鲁涛以本院(2015)莱州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施志鹏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志鹏的存款33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