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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71号

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19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洪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革,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毅,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6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亮丽恬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夏根辉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