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恒信德龙汽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05575779-9。
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汇众鑫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425号远航大厦1704室,组织机构代码57303967-4。
法定代表人:王祥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恒信德龙汽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汇众鑫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宇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