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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073号

徐东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073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徐东。2013年1月15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廊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原判决认定其有未遂、自愿认罪、全部交纳罚金情节。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10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46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一次、表扬四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贡文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