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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执裁字第395-2号

李秋红与李荣歌民间借贷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秋红,李荣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执裁字第395-2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红,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荣歌,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红与被执行人李荣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荣歌至今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李荣歌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荣歌在银行工资账户上的款(详见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予以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邱永建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德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