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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18号

王正祥与鞠金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祥,鞠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祥,男,1958年7月1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如东县。被执行人鞠金梅,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正祥与被执行人鞠金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东洋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鞠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正祥货款人民币34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34832元,执行费422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商品房和车辆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2015年6月1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东县丰利镇陈葛庄村17组36号住房一间;2015年6月25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行踪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行踪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能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洋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朱红民执行员 马永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