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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728号

郭某某诉史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某史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占江

审 判 员  袁佩佩

人民陪审员  刘 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