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55-1号
原告:淄博润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开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淄博润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开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润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润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润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淄博润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