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王加宁。委托代理人秦秀琴。被告邬洁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宁诉被告邬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宁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加宁负担。
审判员 唐奇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 宏
王加宁与邬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王加宁。委托代理人秦秀琴。被告邬洁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宁诉被告邬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宁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加宁负担。
审判员 唐奇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