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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38号

王加宁与邬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加宁,邬洁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王加宁。委托代理人秦秀琴。被告邬洁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宁诉被告邬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宁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加宁负担。

审判员  唐奇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