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周文婵,无业。被告张恒,宣钢第二炼铁厂供料车间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婵诉被告张恒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婵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凯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斐 来源:
周文婵与张恒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周文婵,无业。被告张恒,宣钢第二炼铁厂供料车间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婵诉被告张恒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婵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凯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