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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670号

周文婵与张恒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周文婵,张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周文婵,无业。被告张恒,宣钢第二炼铁厂供料车间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婵诉被告张恒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婵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凯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斐 来源: